时间:202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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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4〕1号)转发给你们,《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赣财购〔2024〕1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1〕3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4年版)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 号 |
编 码 |
品 目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
1 |
A02010104 |
服务器 |
|
2 |
A02010105 |
台式计算机 |
|
3 |
A02010108 |
便携式计算机 |
|
4 |
A02020100 |
复印机 |
|
5 |
A02020200 |
投影仪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6 |
A02020400 |
多功能一体机 |
|
7 |
A02020800 |
触控一体机 |
|
8 |
A02021000 |
打印机 |
仅包括A02021001 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2A3彩色打印机、A02021003 A4黑白打印机、A02021004A4彩色打印机、A020210053D打印机 |
9 |
A02021103 |
LED显示屏 |
|
10 |
A02021104 |
液晶显示器 |
|
11 |
A02021118 |
扫描仪 |
|
12 |
A02021301 |
碎纸机 |
|
13 |
A02030500 |
乘用车 |
仅包括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 客车、大型客车及其他乘用车 |
14 |
A02051227 |
电梯 |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不包括建设工程内的电梯 |
15 |
A02061504 |
不间断电源 |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 电源等,也称UPS。 |
16 |
A02061804 |
空调机 |
除中央空调、多联式空调以外的空调 |
17 |
A05000000 |
家具和用具 |
仅包括A05010000家具、A05020000用具、 A05040101复印纸 |
18 |
A08060301 |
基础软件 |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
二、服务类 |
|||
19 |
C16020000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包括C16020100基础环境集成实施服务,C16020200硬件集成实施服务、C16020300软件集成实施服务、C16020400安全集成实施服务、C16029900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20 |
C16040000 |
云计算服务 |
指以云计算技术和模式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平台服务、应用服务等。 |
21 |
C17010200 |
网络接入服务 |
指通过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网络的连接服务。 |
22 |
C18040102 |
财产保险服务 |
仅包括机动车保险服务 |
23 |
C21040000 |
物业管理服务 |
|
24 |
C22010200 |
一般会议服务 |
包括研讨会、表彰会等会议服务。 |
25 |
C23090100 |
印刷服务 |
|
26 |
C2312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
27 |
C23120302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注:
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③以上品目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以及单项或批量预 算金额省级达到100万元以上、市县级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④省本级单项或批量100万元以下、市县级单项或批量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未实 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人可以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通过电子卖场等形式自行采购。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 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 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市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