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标评标工作有关事项的要求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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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工作,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就我校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各方

本通知中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工作的当事人有采购人代 表(下简称“采购人”)、委派监督人(下简称“监督人”)、采购人评审代表(申购单位申请经批复后产生)及代理机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职责划分,“采购人”由资产管理处(招采中心)人员担任,“监督人”由申购单位派员担任。

申购单位选派采购人评审代表,应当选择派身体健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采购项目性质和需求、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二、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监督人”对开标评标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和遵守工作纪律等实施现场监督。采购人评审代表 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项目评审。

三、具体职责

(一)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采购人评审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4、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 文件的密封情况;其中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非公开招标方式项目不得宣布投标价格等内容。

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6、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委派监督人、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二)评标

1、“采购人”和“监督人”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一般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其中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由代理机构在本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提出相应专业的,不低于1:3比例的专家名单供随机抽取。

2、“监督人”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评审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 选评标组长,采购人评审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评审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或学校报告;

5、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 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除采购人评审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委派监督人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谈判评标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或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或磋商机会;

采购人评审代表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 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7、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