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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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学院(部、系):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公用房使用管理,配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全省办公用房和公务车巡检工作,请各部门对办公用房进行自查,并将填好的《行政办公统计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于10月12日前交行政楼503办公室。
特别提醒,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超标问题的严肃性,坚决杜绝虚设工位、飘空隔断等变相超标、隐蔽超标用房现象。对发现有超标问题的,必须即时完成整改。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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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厅级  | 
     副厅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科级及以下  | 
    
30  | 
     24  | 
     18  | 
     12  | 
     9  | 
    
资产管理处(房屋管理中心)
2024.9.29
 
